第四节 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政策
一、产品范围
眼镜式助视器,详见“上海市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目录”(附件1)。
二、适配对象
本市户籍持证成年视力残疾人(16周岁以上)。
三、适配周期
眼镜式助视器适配周期为3年,周期内需再次验配眼镜式助视器的,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四、适配数量
每位适配对象在规定产品和规定周期内可免费适配1副眼镜式助视器。
五、适配资金
凡在产品范围内的眼镜式助视器适配金额由市辅具资源中心承担,如适配对象选择超出规定标准的眼镜式助视器,超出部分金额由个人全额承担。
六、任务分配
各区县残联按照“2013年眼镜式助视器适配任务分配表”(附件6)的任务数进行申报,该任务数为最低限额。
七、适配流程
(一)常规验配
1、视力残疾人填写“上海市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申请表”(附件2)。
2、区县残联审核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验配申请并盖章。
3、视力残疾人凭“申请表”至市辅具资源中心设立的助视器验配中心进行视功能检查和验光检查,由验配人员开具验光处方,配置眼镜式助视器。
4、眼镜式助视器配镜资金超出标准部分,由验配中心直接收取。
5、验配完成后由验配中心人员填写“上海市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汇总表”(附件4)和“上海市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明细表”(附件5),并在信息系统录入助视器验配信息。
6、区县残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本区当月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验配信息校核。
7、市辅具资源中心核对眼镜式助视器申请表和系统信息,并将补贴部分资金划拨验配中心。
(二)集中验配
1、街道(乡镇)了解本区域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需求,填写“上海市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申请表”(附件2)。
2、区县残联审核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验配申请并盖章。
3、区县残联安排场地,由验配中心安排专业人员提供验光及视功能检查,开具验光处方。
4、如适配对象选择超出标准的产品,超出部分费用由验配中心人员当场收取。
5、验配中心人员根据验配处方配置眼镜式助视器,发放至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服务社工作人员核对后在“上海市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签收确认单” (附件3)上签字,两周内服务社辅具工作人员完成眼镜式助视器发放工作。
6、验配完成后由验配中心人员填写“上海市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汇总表”(附件4)和“上海市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明细表”(附件5),并在信息系统录入助视器验配信息。
7、区县残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本区当月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验配信息校核。
8、市辅具资源中心核对眼镜式助视器申请表和系统信息,并将补贴部分资金划拨验配中心。
八、其它
1、常规验配地点为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助视器验配中心(浦东新区沂南路42弄8号靠近南码头路),常规验配工作时间为每周三9:30-16:00;如区县常规验配人员数量较多时,请提前与市辅具资源中心联系,增加验配时间。
2、为避免各区县视力残疾人助视器验配时间集中,请各区县于2013年1月31日前通过OA 上报“2013年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时间拟定安排表”,市辅具资源中心将根据区县上报时间进行统筹安排,如需在2013年1月安排验配的,请提前一星期与市辅具资源中心联系。
3、集中验配组织和验配场地由区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负责。
4、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所有。
附件:
1、上海市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目录
2、上海市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申请表
3、上海市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签收确认单
4、上海市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汇总表
5、上海市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明细表
6、2013年视力残疾人眼镜式助视器适配时间拟定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