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政策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政策
第七节 0—7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器具进家庭政策

一、指导思想

为使脑瘫儿童在家庭能得到持续有效的康复训练,改善脑瘫儿童家庭康复训练器具缺乏的状况,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于2009年开展“0--7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器具进家庭”试点工作,根据脑瘫儿童的康复需求,适配个性化的家庭康复训练器具,建立脑瘫儿童家庭康复训练器具评估、适配、改制、回收、再利用的服务机制,为脑瘫儿童的家庭康复创造了有利条件,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为进一步扩大脑瘫儿童康复服务面,市残康办拟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0--7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器具进家庭”工作,为脑瘫儿童早期康复提供保障。

二、工作原则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器具进家庭要遵循五个原则:训练需要原则、家庭配合原则、简单适宜原则、安全有效原则、经济实惠原则。

三、工作职责

市残康办: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指导、组织、协调工作的全面发展。

市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全市脑瘫儿童家庭康复训练器具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对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器具进行配发、改制、维修咨询等,对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器具的使用给予技术上的支持与指导,对训练器具的质量进行督导把关。

市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跟踪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器具的使用情况,检查、指导区(县)指导中心工作。

区(县)残康办:区(县)残康办负责工作的全面落实。区(县)辅具服务中心(供应站)负责康复训练器具的发放、回收等服务,区(县)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对脑瘫儿童家庭训练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随访、督导,定期与评估机构沟通相关信息。

评估机构:负责对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器具进家庭进行评估,出具评估处方,确定适配的训练器具并指导家长使用,布置家庭作业,及时与各区(县)康复服务指导中心沟通、反馈相关信息。

四、服务对象

持有阳光宝宝卡、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定,适宜进行家庭康复训练的脑瘫儿童。

五、服务形式

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器具进家庭采取训练器具无偿租赁的形式,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处方予以提供。

六、操作方法

1、评估机构医生对持有阳光宝宝卡的脑瘫儿童进行评估,出具脑瘫儿童家庭训练器具评估处方(原则上一位脑瘫儿童适配一至两件训练器具),由康复科主任签名确认。同时指导家长进行家庭康复训练,布置家庭训练作业。脑瘫儿童初次使用器具后,评估机构医生应定期对脑瘫儿童训练情况进行评定,确定继续使用、更换、改制或归还训练器具,并在阳光宝宝卡上记录训练器具使用情况。

2、脑瘫儿童家长凭借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处方,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联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康复训练器具。脑瘫儿童家长应根据医生的要求完成家庭训练作业,并根据定期评估情况,继续使用、更换或归还训练器具。需更换器具的还需凭评估机构出具的新评估处方与区(县)残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市辅具资源中心根据区(县)辅具服务中心(供应站)上报的康复训练器具进行采购,并协调厂家将康复训练器具送货到区(县)辅具服务中心(供应站)或脑瘫儿童家庭。

4、区(县)辅具服务中心(供应站)要根据评估处方及时回收、发放或更换训练器具,并将康复训练器具的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5个工作日内)。

5、区(县)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要及时跟踪随访、督导检查脑瘫儿童家庭训练器具使用情况,督促指导家长进行家庭康复训练。并定期与评估机构沟通相关信息,及时收回不再使用的训练器具。

七、时间节点

市残康办于7月份组织开展培训,各区(县)残康办及评估机构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

附件1:上海市0--7岁脑瘫儿童家庭康复训练器具适配流程

附件2:上海市0--7岁脑瘫儿童家庭康复训练器具租赁合同

附件3:上海市0--7岁脑瘫儿童家庭康复训练器具品种

附件4:上海市0--7岁脑瘫儿童家庭康复训练器具评估处方

附件5:上海市“0--7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器具进家庭”评估机构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