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政策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政策
第一节 辅助器具适配政策

一、适配对象

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

二、适配形式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分全额类适配、补贴类适配。

(一)全额类适配:即全额类适配范围内的辅助器具(目录另发)免费配发给适用范围内的残疾人使用。

(二)补贴类适配:即补贴类适配范围内的辅助器具(目录另发)由个人填写补贴类适配申请表(附表1),经评估后由评估人员填写辅助器具评估表格(附表2),报市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审核后,对该品种实行补贴类适配。补贴类适配规定范围内的品种,按所需辅助器具金额的50%给予补贴。低收入的残疾人(指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城乡困难残疾人),按所需辅助器具金额的70%给予补贴。享受低保和重残无业的残疾人,按所需辅助器具金额的90%给予补贴。低保(低收入)的残疾人适配补贴类适配范围的辅具需同时向市辅具资源中心报送评估表和低保(低收入)证明。

三、适配时间

各区(县)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根据需求调查汇总的辅助器具品种及数量,在每月底前通过辅助器具管理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审核。市辅具资源中心于一个半月内完成配送。

四、适配周期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周期根据使用年限设定,在适配周期内不得重复申请,如适配周期未到,原辅具已损坏,无法修复的,须以旧换新。

五、适配资金

全额类适配的金额及补贴类适配的补贴金额,由市辅具资源中心承担。

六、适配申报及存档

为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的管理,各区(县)应根据需求做好网上申报工作,尤其是遇重大活动需辅具数额较大时,应提前申报,市辅具中心将根据网上申报情况下发辅具,其它形式的申报不予受理。各区(县)应做好每月及年度网上申报表的下载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存档。

七、其它规定

(一)区(县)需在补贴类适配的辅具送达后1个月内,完成辅具跟踪随访,并填写跟踪随访表(附表3)。对辅具的使用意见和建议由区(县)辅具服务中心汇总后(附表4)报市辅具资源中心。

(二)助视器适配,需根据区(县)指定的低视力验配机构的验配报告申请辅助器具。

(三)适配受益人需按规定使用辅助器具,不得出租、转让。

(四)电动类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按照《上海市电动类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八、监督管理

(一)市区残联、残疾人各专门协会、残疾人有权对辅助器具适配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区(县)辅助器具中心反映(附表5),市或区(县)辅助器具中心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及时调查,妥善处理。

(二)市辅具中心将对各区(县)辅具配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每月通报辅具配送和残疾人领取情况。

(三)区(县)辅具中心要对本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整改。

本细则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