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政策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政策
第九节 上海市残疾人失禁者护理用品配发政策

一、配发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因脊髓损伤致失禁的肢体残疾人(以下简称“脊髓损伤者”);

(二)重残无业的肢体残疾人失禁者;

(三)低保家庭中的肢体残疾人失禁者

二、配发标准

(一)配发品种

纸尿片、纸尿裤、护理垫、护理替换巾,产品目录每年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后另行发布。

(二)配发标准

经评估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每天配发数量不超过16 件,且每人每月实物配发金额合计不超过300 元。

三、操作流程

(一)申请

凡符合配发条件的对象可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社(以下简称“辅具服务社”)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残疾人失禁者护理用品配发申请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一式两份);

2、残疾人本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残疾人本人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本市重残无业、低保家庭中的肢体残疾人失禁者须提供重残无业、低保证明;

5、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样张见附件2)。

(二)受理和审批

辅具服务社接收申请材料后负责初审,并报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辅具服务中心”)。

       辅具服务中心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专家小组为申请对象进行评估,评估专家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评估并填写《审核表》。辅具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审核。辅具服务中心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辅具服务社,辅具服务社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对象须告知不予配发的原因。

(三)数据录入

1、辅具服务社应及时把配发的护理用品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录入市辅助器具数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2、辅具服务中心须及时审核相关信息。

(四)配发

辅具服务中心审核通过护理用品配发信息后,由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的供应厂商(以下简称“供应厂商”)根据管理系统内的护理用品配发信息,按照服务协议要求予以配送。

(五)跟踪回访

区评估专家小组应每季度对配发对象进行跟踪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反馈至辅具服务中心。辅具服务中心将回访信息分别反馈至各相关辅具服务社。

根据回访情况,如配发对象的护理用品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不变,则由辅具服务社在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如确需调整的,由评估专家小组出具《上海市残疾人失禁者护理用品配发调整意见表》(附件3),经辅具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由辅具服务社根据管理系统的信息进行调整配发。

四、经费结算

(一)经费筹集

护理用品所需经费由市辅具中心负责筹集。筛查、评估等工作经费由区辅具服务中心负责筹集。

(二)结算流程

每季度配发结束后,由管理系统生成报表。市辅具中心根据季度报表与供应厂商配发报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市辅具中心直接与供应厂商进行经费结算。

五、供应厂商

每年由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确定。

六、其它

(一)市辅具中心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残疾人护理用品配发工作顺利实施。

(二)护理用品供应厂商如发现有违规现象,经核实后取消供应厂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本项政策涉及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

(三)本通知于下发之日起试行,原文件《关于开展脊髓损伤者护理用品配发工作的通知》(沪残康办〔2012〕38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护理用品配发工作的通知》(沪残康办〔2016〕10 号)不再执行。 

附件:1、上海市残疾人失禁者护理用品配发申请审核表

    2、委托书(样表)

    3、上海市残疾人失禁者护理用品配发调整意见表

    4、上海市残疾人护理用品配发产品目录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